中市訂食安獎勵 獎金罰鍰一半

中央社/
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1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天訂定食安獎勵辦法草案,只要具名檢舉經裁罰確定,將發給實收罰鍰金額50%的獎金,鼓勵勇於檢舉不法。

食安問題備受關切,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嚇阻業者再有不法行為,訂定具有「吹哨者」精神的食安獎勵辦法草案,只要具名檢舉經裁罰確定,將發給實收罰鍰金額50%作為獎金。

台中市衛生局今天在市政會議中提出「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明定只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或是經衛生局認定屬於重大,都是鼓勵檢舉的範圍,以實收罰鍰金額50%為獎金。

草案也規定,檢舉人必須具名,衛生局負有保密義務,必要時甚至可請警察局保護檢舉人;若檢舉內容無具體事證,或匿名、假名檢舉、檢舉書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則不發給獎金;而衛生局所屬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因避免利益衝突,並不具備檢舉人資格。

衛生局長黃美娜表示,中央對食安檢舉的獎金標準為5%到10%,台北市10%至50%,甚至連一般違規都包括在內,若是由現職員工檢舉,獎金會更高;新北市與高雄市則為50%至60%。另外,市府草案訂有獎金上限新台幣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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