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統計顯示,102年全年離婚對數5萬3599對,較101年減少4%;每千對夫妻的離婚對數為9.9對,進一步分析,夫妻都原為本國籍者8.4對,中外聯姻者高達25.2對,是夫妻都為本國籍者的3倍。
如與民國93年比較,內政部說,以夫妻一方原為大陸港澳地區者由38.4對降為22.4對降幅較大,夫妻雙方都原為本國籍者由10.3對降為8.4對,夫妻一方原為東南亞國籍者則由28對增為30.4對。
內政部分析,102年離婚者依其結婚年數分,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0.6%最多,5至9年者占24.4%居次,其後隨結婚年數增加而遞減。
內政部說,若與15年前比較,離婚者以結婚未滿5年者所占比率減少4.2個百分點,而10至14年者則增加3.2個百分點變化較大,主要是中外聯姻離婚者的結婚年數逐年向後遞延所致,夫妻雙方都原屬中華民國籍離婚者的婚齡結構則變化不大。
就近15年來離婚對數觀察,內政部表示,民國87年至90年平均每年離婚對數5萬567對,91至95年跳增至6萬3230對,96至102年間回降為5萬6612對,顯示近7年來離婚對數已漸趨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