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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宏: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7/18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在不超過3,000,000股額度內,依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算,共計總額新台幣30,00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或分次以發行新股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並同時符合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一年度員工個人達成所訂之工作績效目標、對公司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認購股數之20%屆滿二年:認購股數之30%屆滿三年:認購股數之50%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一、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二、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三、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四、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五、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依本辦法認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規則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主要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額不超過3,000仟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董事會擬議發行之前一日(103年7月17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22.2元為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36,6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依暫訂之既得期間三年,估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320仟元、10,980仟元及18,300仟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99,652,915股為計算基礎,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07元、0.11元及0.1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於產生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二、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權利義利(包括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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