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3/07/182.函請補正期限:103/07/223.補正內容:年報第27頁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股東會年報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