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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母公司代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法務部調查局要求提供資料一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8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7/182.公司名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103/07/18/經濟日報/A1版/6.報導內容:基金經理人爆炒股弊案7.發生緣由:法務部調查局至本公司要求提供前阮姓及杜姓基金經理人任職當時所操作之基金帳戶相關資料,本公司已全力配合調查,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均無影響。8.因應措施:全力配合調查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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