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專家學者調查研究顯示,蘭嶼族人在傳統土地及海域權利主體及使用方式,漁場及海岸等是以部落為共同使用管理單位,如飛魚祭時間等是由族長會議決定;在林園造船造屋、種植果樹、田地耕作及水源地灌溉取用等土地利用方式則是以家族為共同使用管理單位,如有爭議由族長協調。
原民會說,土地基本是呈現集體共有狀態,傳統族人依循社會組織及傳統習俗,各自分配到土地使用權,再透過世代相傳,使部落土地使用分配達到平和狀態,並透過賦予土地專有地名方式,建立人與土地的情感。
原民會表示,針對不同的土地使用方式衍生扞格部分,涉地方政府自治權責,原民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將責請業務單位積極邀權責單位研討相關法令規章,對蘭嶼土地特殊利用方式,研議因地制宜且適法的規定,以符族人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