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地方行政機關,並就其未來運作增訂相關規範。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準則是因99年12月25日台北縣改制為新北市、台中市與台中縣、高雄市與高雄縣合併改制後,這3個直轄市轄區內原屬山地鄉的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同步改制為直轄市的區,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桃園縣復興鄉將於今年12月25日,因桃園縣改制成直轄市,失去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
內政部指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草案近期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也請相關直轄市政府儘速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組織籌劃事宜,以確保屆時得以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