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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按月計算 房屋申請變更要趁早 以免多繳稅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4.07.17 00:00
為改善投資客囤房問題,房屋稅新制7月起生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調高,對此,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如果房屋有變更使用情形,申請變更要趁早,以免多繳稅。

財政部今年祭出「囤房稅」,提高非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並訂出自用住宅的認定標準,7月起生效。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明,新制下想申報為自用住宅,必須符合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有實際居住,並限定全國合計上限3戶等條件。

房屋稅的計算是按月課徵,當原本作為非住家使用的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原本是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計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就可少繳點房屋稅。

賦稅署官員進一步說明,屋主只要在當月的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能改按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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