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女利用擔任證券營業員的身分,從95年起到100年,陸續對王姓女子等17名投資人謊稱公司有投資政府公債,以每20日或40日為一期,投資報酬利率約4%至12%不等,並藉口說是「公司副總私下給的福利」,所以無法提供投資人相關資料。
除政府公債外,陳女另以投資店面等名義吸金,投資人信以為真紛紛掏錢,陳女共吸金9億多元,後來她未如期發放紅利,企圖偽造公司印文說明書搪塞投資人,但投資人直接向證券公司查證,全案才曝光。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審酌陳女曾另因吸金案獲宣告緩刑,她竟不思悔改又吸金,但她犯後坦承犯行,並返還被害人投資本息或利潤,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判刑3年2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處4年徒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