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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債坑金鼎證 張平沼判7年半

中央社/ 2014.07.1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等人涉違反證交法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張平沼、陳淑珠夫婦7年6月、8年6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張平沼民國94年初時,將金鼎投信經理的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出清,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約新台幣5、6億元虧損,便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持有包括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

當時擔任金鼎證董事長的陳淑珠,明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85.6億元,但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使金鼎證損失1億餘元。

陳淑珠另在開發金控95年間意圖併購金鼎證券時,為鞏固經營權,不顧公司人員反對,由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執行,以增加附賣回交易融資2.5億元給張平沼家族的投信投資公司,套取資金後再由陳淑珠收購金鼎證股權,取得過半席次董事。

一審法院於99年間宣判,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均逾億元,依證交法規定量處重刑,判張平沼7年6月、陳淑珠8年6月、房冠寶則被判8年4月。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等罪,仍判3名被告相同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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