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經民國 103 年6月 10日股東會決議及 103 年 6 月 18 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二、擬自可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 58,992,319 元(即每股配發 1.60000001 元)發放現金股利。三、現金股利發放日為 103 年 7 月 31 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掛 號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四、若有疑義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電話:(02)2381-6288;地址:100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