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103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2年盈餘分配案,按配發權利基準日股東持有股份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2元。二、茲訂定103年8月4日(星期一)為分派現金股利權利基準日(除息基準日),並自103年8月15日(星期五)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現金股利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若現金股利低於(含)50元者,將於發放日前另行寄發通知書,領取現金;現金股利發放至「元」,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