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纜案有八成開發項目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內政部才是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判決中也質疑,台北市政府不但是北纜案的主辦機關,還與廠商是共同開發行為人,恐有利害衝突之虞,所做環評不易客觀公正,由內政部為最適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由環保署負責開發的環評審查程序。
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表示,昨天與內政部、環保署代表開會,內政部官員認為其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新修正的「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北市既訂有空中纜車規劃興建及營運管理的自治法規,應以北市府為北纜開發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代表也支持內政部的解釋。
北投居民、業者 正反意見不一
北投區開明里里長陳維甸說,不反對興建纜車,但反對北纜設置的位置,由於塔柱設在破碎帶,擔心成為「貓纜第二」,建議市府換個地點。
北投居旅遊業者陳兆卿表示,市府實在「不要臉」,北纜的官商勾結爭議都已這麼清楚了,顯示當中問題重重,但政府仍一意孤行,實在可惡,他會串連當地人堅決反對。
台北市溫泉發展協會名譽理事長周水美認為,市府上訴「應該的,政策不該為少數人而搖搖擺擺,他完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