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判刑1年4月
判決指出,劉男去年2月23日下午到劉女住處求援,拜託劉女借他悠遊卡坐車,劉女好心讓他進屋,劉男卻趁她不注意,偷走放在客廳電視櫃上的悠遊聯名卡,劉女渾然不覺。
借悠遊卡 乘機盜卡
劉男得手後,先到超商「試刷」,由於聯名卡具有餘額不足會自動儲值500元的功能,劉男便運用這個特性,兩度加值悠遊卡買菸、買酒,還運用小額付費免簽名的機制搭計程車。
劉男還4度偽簽劉女簽名刷卡,到萬華的舞廳跳舞飲酒,刷了2筆8500元,隔天凌晨再住進台北火車站附近的旅館,下午又刷500多元吃旅館的大餐,當晚又想入住皇家大飯店一晚要價6800多元的大房間,因單筆消費金額過高,銀行通知劉女,劉女才發現信用卡被偷,急忙報警,循線逮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