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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電線:公告榮星電線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榮星二,代碼:16172)於103年09月08日發行屆滿4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4 00:00
事實發生日起始日:20140908事實發生日終止日:20140908發生緣由:依榮星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因應措施: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103年08月9日(本轉換債發行滿四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5.0945%(實質收益率為1.2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二、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三、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未達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超過5,000元未達20,000元者,將於104年後由健保局逕向債券持有人收取;超過20,000元時,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0受影響之證券種類:轉(交)換公司債受影響之證券期別:1受影響之證券券別: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3年8月9日起至103年9月8日止(因103年9月8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截止日提前至103年9月5日)。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103年8月8日起(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至103年9月4日止(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例假日除外》,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公告類型:債券行使賣回權債券代碼:16172票面利率:0.00000本次利率重設日期:0下次利率重設日期:0債息對照表:本月底發行餘額:0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0償還本金金額:0付息:0下櫃日期:0評等種類:評等機構:信用評等等級:評等日期:0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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