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去年制定「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新擬定全國酒駕最重罰則,酒醉駕車依中央裁罰基準兩倍處罰,同車乘客若未勸阻,則連坐處罰新台幣1萬元;但草案到市議會卻未過關。
台中市交通局今天於市政會議中重新提案,「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新擬定的內容,比中央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更嚴格;例如小型車駕駛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未滿0.4毫克,中央罰處新台幣1萬9500元,台中市則加重開罰最低3萬90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首創連坐處罰,同車乘客未勸阻酒醉駕駛,將罰款1萬元,販賣含酒精飲料的特種行業及經台中市交通局公告的特定行業,應設置代客叫車告示牌,未設置業者也將遭罰款1萬元。
草案內容規定,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知駕駛人有喝酒,應禁止酒後駕車,一旦被查獲,將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台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須經議會通過,並報請中央核准,才能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