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全案緣於一家媒體的社長在民國101年10月間撰文質疑林鍚山是否畢業論文有抄襲他人,以及是否有私生女等問題發文給林鍚山,欲約訪。
檢方說,這名社長後來到立法院餐廳遇到友人陳錦煌,告知有發文欲採訪林鍚山;陳錦煌因對林鍚山不滿,明知發文內容均無事實根據,且雖以提問形式為之,卻在辦公室內影印10份發文內容,再陸續拿給立法院多人閱覽,足以毀損林鍚山的名譽。林鍚山後來報警處理。
檢方偵辦期間,社長證稱,發文內容的消息來源不能說,涉及機密;陳錦煌則承認有影印一事,他認為發文內容可能是真有此事。
檢方認定陳錦煌涉犯加重誹謗罪嫌明確,將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