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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撤銷黃景泰提名 法源掀爭議

自由時報/施曉光 2014.07.13 00: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國民黨中常會以「因應情勢變更」為由,撤銷基隆市議長黃景泰的基隆市長黨內提名資格,黃景泰反擊「作法違反黨內辦法與程序正義」;細究國民黨提名辦法內容,並未明定撤銷提名要件,且國民黨所指「前例」的當事人,受訪時也質疑兩者情況完全不同。 「前例」潘有諒 質疑兩者情況完全不同 國民黨所提「前例」是九十三年撤銷前高雄縣燕巢鄉長潘有諒的立委選舉被提名資格,以及九十八年因為合併改制關係,取消謝龍介、鍾紹和原擬參選台南縣長、高雄縣長的提名。後兩者是因為選舉突然取消,撤銷提名理所當然;前者則是主動表達棄選,與黃景泰被剝奪提名資格迥異。潘有諒受訪時對黨拿他為例頗不以為然。他強調,當年他是被提名後,主動向黨部表達不選,「我是自願不選,黃景泰是想選。」兩者不同。 國民黨提名辦法 未明定撤銷提名要件 國民黨指撤銷黃景泰提名資格是依「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但該條文中僅規定候選人提名由地方黨部依據黨員投票、民調結果,並考量地區特性及選情評估等因素,「經提名審核程序,提出建議輔選方式及提名名單,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沒有中常會廢除原核定的要件與法源。 黨內有人認為,黃景泰從利害當事人的角度質疑「作法違反黨內辦法與程序正義」,並非全然無理。 面對質疑,黨務人士辯解,政黨「提名」候選人,就類似授予榮典,與一般課予刑責或黨紀處分,須有明確事由不同,不需要在黨章內規敘明要件,政黨自可視情況收回提名。 許舒博、王金平案 國民黨均敗訴 國民黨過去因「作法違反黨內辦法與程序正義」的爭議案例不少,像前不分區立委許舒博因判刑遭撤銷黨籍案;去年九月政爭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遭撤銷黨籍案;以及五年前中常委爆發嚴重賄選問題而進行補選,中常委當選人李全教拒絕配合請辭,遭考紀會停權而喪失參加補選資格。這些重大個案經法院審理,國民黨都被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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