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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11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7/112.公司名稱: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各媒體6.報導內容:有關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決定7.發生緣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決定維持2012年針對本公司及美國子公司有關價格操縱之刑事判決。由於本公司已全數認列所科處之罰鍰,故該決定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或營運並無重大不利影響。本公司將與其律師團討論以決定是否進一步提出上訴。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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