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融達嚴重違反三項重大訊息規定,分別為融達公司於香港上市股票在6月27日下午2時37分經香港交易所暫停交易,但未同時向證交所提交暫停交易申請文件,遲至下午8時30分公告重大訊息,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規定。
融達公司6月27日上午出席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清盤人聆訊,未及時刊發聆訊相關公告,遲至6月30日下午7時24分公告重大訊息,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融達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6月30日辭職,遲至7月3日下午8時15分公告重大訊息,違反處理程序第2-2條第1項第19款規定。
證交所依處理程序第9條規定處以違約金100萬元,並函知融達公司注意改進並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