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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議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臺

大成報/ 2014.07.10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為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臺服務,並提供友善環境、促進婦女二度就業,以及嚴懲不法僱用外國人的行為,行政院院會於7/1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表示,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提供友善環境並簡化相關手續,放寬應聘於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且經教育部認可的外國人,及經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另為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協助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的失業婦女重返職場,將二度就業婦女納入特別協助就業之對象,並得依規定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勞動部指出,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媒介或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以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違法行為,除依行為人非法容留、媒介或聘僱外國人的人數累計裁處罰鍰外,也加重其非法媒介外國人的罰鍰金額及刑事責任。

為保障求職人、員工及在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部依據實務狀況檢討後,明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禁止留置求職人等的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此外,具有神職身分的外國人,受宗教團體邀請來臺從事布達教義及弘法等宗教活動,經檢討也予放寬僅需經外交部核發宗教活動簽證即可。

勞動部表示,上開修正條文如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施行,將可有效吸引國際學術優秀人才來臺、促進婦女二度就業,以及落實權益保障與強化管理等目的。

另外,勞動部也鄭重澄清,衛生福利部(原衛生署)已於93年7月22日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自當日起,各類外籍專業人士(補習班聘僱之外籍老師除外)來臺工作已不需辦理檢附健康檢查證明,這項簡化措施實施迄今屆滿10年,因此,勞動部期盼媒體在報導或評論時事,毋再引用過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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