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發現,楊姓男子與曾姓女子婚後,於民國91年生下一名患有唐氏症的兒子;原本兒子從父姓,但楊男在100年涉嫌未經妻子同意,私刻妻子印章後,將兒子改為從母姓,曾女在102年1月對楊男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曾姓女子向檢察官表示,楊姓男子認為家族沒有唐氏症病史,家族親屬也不能接受有唐氏症的後代,因此私下把兒子改從母姓。
楊姓男子則向檢察官說,因為曾女娘家缺少男丁,雙方曾約定過婚後若生下兒子可從母姓。但孩子出生後,曾女娘家卻不同意讓有唐氏症的兒子從母姓;後來是在曾女的同意下,才為兒子改從母姓。
檢察官調查發現,楊男涉嫌盜刻曾女印章,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2人已於102年9月離婚,由曾女取得兒子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