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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適卓選罷法案 最高院發回

中央社/ 2014.07.09 00:0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前立委黃適卓被控參選第8屆立委時,以文宣抹黑對手楊麗環,二審判4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黃適卓參選第8屆立法委員期間,被控與競選總部劉姓助理在民國101年1月間發放文宣,內容刊載「曾涉入收受牙醫公會50萬元一案,檢調查證後,助理遭起訴」等語,影射競選對手楊麗環疑有收賄嫌疑,共計6萬份文宣被以夾報方式發放。

楊麗環認為指控不實,控告黃適卓等人違反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一審法院判黃適卓等人無罪,全案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後,發現楊麗環助理實際上並沒有遭起訴,而是遭特偵組以罪嫌不足,予以簽結;黃適卓等人製作文宣時,原本就可輕易查詢媒體有無相關報導,卻沒有採取行動,依違反選罷法,判黃適卓4月徒刑、劉姓助理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表示,黃適卓等人知悉有誤,即登報、召開記者會澄清,避免錯誤訊息擴大,足證製作文宣之初,並無誹謗故意,是否全然不可採?且原判決沒有調查釐清黃適卓等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所以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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