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今年7月1日施行。
其中第11條第1項第2款,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由2%恢復為5%,並於同條第2項就前開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財政部說明,依銀行保險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指的是銀行業及保險業5大項業務以外的收入。
分別是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所定的非專屬本業收入。
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定的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的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以及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的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業務銷售額,仍得適用2%稅率課徵營業稅,但本業營業稅稅率調增為5%。
財政部表示,銀行業及保險業營業人於今年9月申報前一期(7至8月)銷售額時,即應將本業部分銷售額,按新稅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