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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大成報/ 2014.07.08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將部分作業委託集團之境外公司辦理,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不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3年7月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本會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之境外受委託機構進行專案檢查,經查該行多項作業委託至境外處理逾越本會核准範圍,或實際跨境委託對象與本會核准對象不同,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規定不符;且查該行有未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之情事,致有多項缺失未符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規定,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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