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列證券商得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業務。
二、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