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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法規將再鬆綁,得以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方式從事財富管理業務

大成報/ 2014.07.08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為擴大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範圍,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第四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修正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列證券商得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業務。

二、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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