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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調整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依投保法提撥保護基金之提撥比率

大成報/ 2014.07.08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投保中心之保護基金自92年1月開始提撥,金管會業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發布令,命令自102年1月1日起,提撥滿10年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暫時停止提撥,現金管會預定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命令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提撥比率,擬由現行按其經手費收入之5%提撥,調整為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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