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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審法上路 擴大人權保障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4.07.08 00:00
新修正的「提審法」今天(8日)上路,未來人民若遭到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逮捕或拘禁,都可以聲請提審,要求見到法官以決定是否會被羈押。司法院長賴浩敏在記者會上表示,新制由法官介入羈押程序的合法性,提供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是台灣人權進步的重要表徵。

新「提審法」8日正式實施,擴大可聲請提審的適用範圍,除了原本已符合規定的刑事被告外,未來像是非法居留台灣的外國人、接受悔過處分的軍人,或是被強制隔離住院的精神病患與傳染病患等人,都可以在被逮捕後,要求法官出面審理是否羈押。

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新制提供被逮捕或被拘禁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更周延保護人身自由安全,是台灣人權進步的重要表徵。賴浩敏說:『(原音)人民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無論是否是犯罪嫌疑,他本人或任何(見義勇為)第三人,都可以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即時介入。這是國家賦予人民緊急司法救濟的一個機制,人民聲請提審時,用書面也好、言詞也好,都可以,法院也不收取任何費用。』

原「提審法」制訂於1935年、1946年開始實施,數十年來不曾修正,司法實務也普遍將聲請提審對象侷限在刑事被告。新制上路後,人民若因「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或其他有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規定,而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都可以聲請「我要見法官」。

此外,提審法還規定,若逮捕拘禁人民的行政機關沒有將人民聲請提審的要求送到法院,相關公務人員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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