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指控,她與前夫88年結婚,在消防公司上班的老公89年與李姓女同事發生婚外情被她抓包,閻為了挽回婚姻,簽署悔過書答應與李女斷絕關係,若再與李女或其他女人發生婚外情,願立即離婚並付妻1000萬,「如因其他因素離婚,願付500萬彌補妻子」。
92年楊女帶著兒子移居加拿大,94年與丈夫協議分居,100年男方訴請離婚,101年雙方在法院調解下簽字離婚。楊女向前夫催討500萬元,但閻耍賴,雙方對簿公堂。
法官認定,閻男是憑自由意志簽悔過書,楊女也未控告李女求償,閻男悔過書應屬和解契約,500萬應是先前外遇和解的精神慰撫金,調解離婚也算「其他因素」之一,且立約目的未違良俗,閻男須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