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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允離婚給500萬 13年後離婚判賠

自由時報/ 2014.07.0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在新聞界服務過的楊姓女子,15年前與閻姓丈夫結婚生子,隔年丈夫就與女同事外遇,閻男簽悔過書承諾將來夫妻若離婚,願支付500萬元給妻,之後楊女攜子移民加拿大,夫妻分居7年,101年2人在法院調解離婚,楊女訴請閻男依約付錢,台北地院昨判合約有效,可上訴。

楊女指控,她與前夫88年結婚,在消防公司上班的老公89年與李姓女同事發生婚外情被她抓包,閻為了挽回婚姻,簽署悔過書答應與李女斷絕關係,若再與李女或其他女人發生婚外情,願立即離婚並付妻1000萬,「如因其他因素離婚,願付500萬彌補妻子」。

92年楊女帶著兒子移居加拿大,94年與丈夫協議分居,100年男方訴請離婚,101年雙方在法院調解下簽字離婚。楊女向前夫催討500萬元,但閻耍賴,雙方對簿公堂。

法官認定,閻男是憑自由意志簽悔過書,楊女也未控告李女求償,閻男悔過書應屬和解契約,500萬應是先前外遇和解的精神慰撫金,調解離婚也算「其他因素」之一,且立約目的未違良俗,閻男須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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