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認識不到10天就約嘿咻
判決書指出,劉男前年11月,在網路認識就讀國二的少女,劉與少女認識不到10天,就迫不及待約見面,劉在電話中要求少女自備保險套,2人前年11月底碰面,前往劉的住處「辦事」。
2人騎機車返家時正好下大雨,少女全身淋濕,將全身衣服脫掉,劉自己也脫個精光,要少女拿保險套為他戴上,發生性關係。
少女出門並未告訴父母,返家後經父母逼問,才說出2人發生性行為,少女父母憤而提告。
南投地院認為,劉對16歲以下少女強制性交,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惟劉正值20歲青年,一時思慮不周而犯罪,犯後已與少女和解,因此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