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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美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07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3/07/0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志榮/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 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張志榮/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2)華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3)大連聚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懷德翠湖工業園第13棟 第1至3層 (2)華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大洋開發區福安路鑫豪 第一工業區第2棟1樓D (3)大連聚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遼寧省大連瓦房店市西郊工業園九久光電園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華美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變壓器、電源供應器及整流器之製造及銷售 (2)華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貿易 (3)大連聚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產銷聚能離子空氣活化器相關產品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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