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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學生送貨撞傷人 速食店判賠

中央社/ 2014.07.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劉姓學生4年前受僱速食店開車送貨,不慎擦撞機車騎士導致失憶重傷。台北地院判決劉男及速食店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25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劉男原本是四技進修部學生,也受僱速食店擔任司機負責送貨。他在民國99年11月間開車送貨時行經台北市東區內的支線車道,卻未禮讓幹線道的陳姓機車騎士先行,結果陳男閃避不及撞上劉男車門,當場人車倒地。

21歲的陳男因此顱內出血、意識不清及腦部損傷,治療後診斷出有失憶症、腦部認知功能失常等後遺症,提起訴訟求償醫療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損害1335萬元。

劉男事後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劉男有過失,導致事故發生讓陳男身心受創,他與身為僱用人的速食店應依法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法官審酌過失程度、雙方財力,判決劉男及速食店應連帶賠償32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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