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0年7月間第一波偵結各署立醫院集體採購弊案。
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間,認定邵國寧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檢方不服提上訴。判決書指出,邵男被訴在原署立台中及彰化醫院任職期間,向他人收賄地點都在其位於台北巿住處的一樓大廳。
台灣高等法院5月間開庭,詢問檢方及邵國寧意見,邵說,他家住北投,同意原判決將案件移轉給士院,不過,部分同案被告則表示,希望由桃園地院來審理。
高院合議庭調查,採購弊案發生在邵國寧擔任台中醫院院長期間,與其他共犯有數罪相牽連關係。
合議庭認定,許多不同案件之間存在特殊的關聯性,由其中一個法院以一個審判程序解決,不但可免除證人、鑑定人等奔波之苦,合乎訴訟經濟要求,也可避免事實及證據分離,使裁判者得窺全貌,易發現事實,並可避免判決矛盾及量刑不公,因此將全案發回桃園地院審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