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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自7月1日起開始繳納

台灣好新聞/ 2014.07.04 00:00
記者根亞平/桃園報導

103年7月自用汽車、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路總局於6月下旬起會陸續寄發繳納通知書,繳納日期自103年7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請車輛所有人於該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3年度桃園縣自用汽車、機車開徵數計約119餘萬輛,北桃園約62餘萬輛,南桃園約計57萬輛,公路總局為方便民眾繳納,對於車輛所有人名下的自用汽車與機車,以總歸戶方式將每一車輛之車號、103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書上寄發;超過4輛者,則加附一張繳納通知書。

特別要提醒民眾,機車行照到期日為偶數年,如98年、100年、102年者,103年之汽燃費應繳費額為全年期,輕型機車新臺幣300元,普通重機450元,大型重型機車600元至2,010元,若機車行照到期日為奇數年如99年、101年、103年者,則僅徵收行照有效日期屆滿之日至今年12月31日止期間之費額,如有以前年度尚未繳納之汽燃費,將於11月份再通知補繳。

此次開徵作業,民眾可以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或駐各監理機關之代收公庫繳納,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點選「汽車燃料使用費」內之「查詢及繳納(可線上轉帳)」或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各種管道繳納,毋須另負擔手續費,請多加利用。

以信用卡繳費者,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請事前務必詢問發卡銀行,斟酌手續費是否划算,再予使用,以免影響權益)。車輛所有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至就近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超商亦可即時查詢、補單與繳納。

為持續推動老舊機車報廢措施,公路總局也表示,如果車輛已不使用,請洽各地監理機關辦理機車報廢登記,得以依法免除汽燃費。

有關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作業有任何疑義,可逕電洽下列公路監理機關詢問:

臺北市區監理所:02-27630155 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

新竹區監理所:03-5892051 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

嘉義區監理所:05-3623939 高雄市區監理所:07-3613161

高雄區監理所:07-7711101

更多:台灣好新聞:http://yam.taiwanho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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