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船舶進出港口採預報方式,不必審核;不過,如果是裝載易燃性、氧化性、爆炸性、壓縮性、傳染性、放射性、有毒性及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船舶,非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禁止在日出前及日落後,也就是夜間進出港。
交通部說,以往針對載運危險品船舶夜間進出港時必須申請並獲准的規定,主要是考量夜間照明不足,一旦發生事故,救災困難。
交通部指出,現在船舶有大型化趨勢,相關構造設備日益新穎,不僅船速快,也已具夜航功能。且船舶進出港都有引水人引領操船作業,隨時可與信號台保持通聯,夜間航行條件與日間並無不同。
根據交通部航政司調查,目前新加坡、香港、大陸及歐美等國際商港,對裝載高危險性物品船舶的進出港相關規定,只規範危險物品裝卸作業經營管理,並未有任何港口管理單位執行夜航限制。
交通部說,新修正的「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近期內可望生效,不但與國際接軌,甚至有助台灣港口的國際間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