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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履約保證內容 新光三越阪急不合格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4.07.04 00:00

精打細算的消費者,除了刷卡有好康外,買禮券享折扣也是另一種優惠,而百貨公司、量販店還常以滿額贈送禮券的方式吸引消費者上門。不過近年來,預付型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台北市法務局抽查15家大型超商、量販店及百貨公司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台北市法務局統計,自去(102)年1月1日至今(103)年6月24日止,禮券及商品券消費爭議案件多達99件。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官自5月26日起至6月13日抽查15家大型超商、量販店及百貨公司之禮券定型化契約,發現其中2家百貨公司履約保證內容記載不符合規定。

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說明,「新光三越百貨信義新天地」禮券未記載履約保證的起訖日期;而「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其禮券記載的履約保證起訖日期為101年9月20日至102年12月20日,保證期間已屆滿。

新光三越百貨信義新天地、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兩業者均表示,目前實際仍與銀行簽約並且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禮券為舊版印製,尚未銷售完畢而已。

對此,消保官仍分別函請業者提出改善方案,如業者拒絕、規避,將依消保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有9家業者其禮券發生毀損或變形時的補發規定,文字記載尚不夠明確。

陳信誠進一步表示,履約保證責任機制在禮券發行人無預警倒閉或歇業時,可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呼籲消費者於購買禮券時,應注意禮券記載的履約保證期限及內容,視須要購買適量額度,禮券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

若業者履約保證採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的信託專戶,或於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應詳細記載信託保證期間;禮券若發生毀損或變形時,依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禮券其重要部分仍可辨認者,消費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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