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上市證券有除權息、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增資或減資等涉及股東權益事項時,發行公司將會訂定停止過戶期限以確認股東名簿,信用交易作業為配合股東名簿確認,規定融券戶應在停止過戶起日前第6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證交所解釋,因投資人融資買進的股票是作為證券商或證金公司的擔保品,券商或證金公司再以融資擔保品供融券投資人賣出,因此上市公司除權息時,須確認有權利參加股利或股息分派的股東名簿,為讓融資買進投資人得以如數參與股利或股息分派,現行規定融券賣出者應在除權息停止過戶起日前第6個營業日前還券。
舉例而言,若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在今年 7月10日,停止過戶起日則為次2個營業日(7月14日),融券最後回補日是停止過戶起日往前推算第6個營業日,即7月4日;若融券投資人直至最後回補日仍未自行補回,券商或證金公司在次1營業日起會開始進行處分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