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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無權告濫權檢 司改會籲改變

自由時報/ 2014.07.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檢察官濫權追訴,儘管法官最後還被告清白,但被告之前所受不白之冤及名譽損害,要如何回復?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與判決,認為刑法濫權追訴罪立法目的及構成要件,是保護國家追訴及審判公正,濫權追訴侵害的是「國家法益」,而非個人,人民無法直接提告。換言之,遭檢察官濫權追訴的被害人,無法提起自訴控告濫權檢察官,也不能聲請再議,只能提起公訴,案件主控權在檢方手裡。

像台南市前市長許添財,被控涉及台南市地下街工程案圖利廠商,遭台南地檢署求刑12年,最後許無罪定讞;許自訴檢察官吳文政和黃朝貴濫權追訴,然一、二審皆認定,許不是濫權追訴直接被害人,諭知不受理。

而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曾說,以貪瀆犯罪為例,最後定罪率不到兩成,然而檢察官卻從不必為他的濫權追訴付出代價。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見圖,資料照)認為,大法官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已限制人民追究濫權檢察官的刑事責任。他呼籲大法官及最高法院應改變見解,讓人民直接向濫權追訴的檢察官提告,還飽受濫權追訴的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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