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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須報聯徵

中央社/ 2014.07.03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為有利銀行確實掌握客戶的整體信用風險,避免曝險過大,近日將公告已修正的辦法,增訂金融機構應向聯徵中心報送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資料。

金管會指出,已研訂「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增訂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資料。

金管會表示,上述辦法的增修是為了避免沒法掌握每個銀行的相關業務交易額度,出現總加金額可能過大情況,以防消費者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曝險過大;關於報送內容要做規劃,可能包含交易金額、額度及餘額等,相關電腦系統也要配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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