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公務員在任職時涉有違失行為,等到發覺時都已經退休、退伍、退職或資淺而離職,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僅能對公務員任職時執行,沒有辦法有效處罰已離職公務員的違失行為。
因此,司法院研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在原本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懲戒制度外,新增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鍰等3項處分。
其中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1年以上、7年以下不得任用;原本規定遭撤職者,也從現行規定至少1年以上停止任用,改為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任用。
草案中還規定公務員在「非執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也應受懲戒。但銓敘部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這樣的敘述太過抽象,是概括不確定法律概念,標準如何定義仍有疑義。
司法院將全案會請考試院表達意見,考試院認為,處分中新增罰鍰,以及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等,與「降級」的效果,都會讓被懲戒人俸給總額減少,因此建議將降級排除與罰鍰並為處分。
本案今天經考試院院會討論後,決定交全院審查會審查。相關意見彙整後,全案還需要司法院提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