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民國100年4月間雙方在越南結婚,直到隔年12月張妻才來台灣與丈夫共同生活,未料無法適應台灣生活,始終拒絕行房,兩人為此吵翻天,來台僅12天就返回越南。
去年一月張妻從越南撥打一通電話告知丈夫已在越南找人代辦離婚事宜,之後即不曾再與丈夫聯繫,張男曾撥打數通電話找妻子,均無法聯絡上,音訊全無,無奈訴請離婚。
法官調查,張妻自從出境返回越南後,就未再入境台灣,今年4月要求她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張妻來台與丈夫共同生活僅12天即離家返回越南,雙方未共同生活至今一年多,張妻又明確對丈夫表達要離婚,顯見已無意與丈夫共同生活,無心維護兩人婚姻的幸福和諧,因此判准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