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7月1日,林姓禁閉生在禁閉室進行踏步分解動作,因動作不確實,經糾正仍未達標準,陳嘉祥因此將他帶到訓練場圍牆旁,命他背靠圍牆半蹲,雙手上舉,用左、右手掌各托住裝水鋼杯,又將2本佛經放置在林的左、右大腿,還要求水不得溢出,否則「溢一滴,就得喝一杯」,期間林生持續哭泣,陳仍命他繼續動作,前後達10分鐘。
軍事檢察官調查洪案時,從禁閉室監視影像發現後調查起訴。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時,陳嘉祥及律師都辯稱是單純的糾正林生動作,並非凌虐。
合議庭認為,陳嘉祥對林生已逾越管教訓練範疇,使林生飽受身心痛苦與凌辱虐待感。但因林生在法庭表達無意追究,合議庭因此依凌虐部屬罪將陳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