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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報載企業稱因法規問題不想用建教生案之說明

大成報/ 2014.07.02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月2日公布施行,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有助於建立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及保障建教生權益。

針對報載全臺建教班萎縮只剩1/3部分,經查102學年度因本法新上路,全國高中職建教班核定招生人數11,098人,與101學年度核定之13,170人比較,減少2,072人。經教育部與勞動部於本年3月26日會銜發布「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針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參與建教合作之條件明確與務實界定後,更能兼顧建教合作機構需求與建教生權益保障,103學年度核定招生人數為11,451人,與102學年度的11,098人比較,略增353人。

考量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並非提供勞務,而是學習職業技能,性質上係屬教育學習,為維護建教生之身心健康發展,並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因此對於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予以明確規範,針對各界所提本法規範過於嚴格部分,教育部國教署曾於102年9月2日及10月7日邀集六大工商團體、經濟部、勞動部、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家長團體、學校及事業機構代表,召開研商會議,除將前述研商會議結論,作為立法院審議本法修正案之參考外,仍持續收集各界意見,並將於近期內再度邀請勞動部、專家學者及辦理建教合作之高中職校代表,針對該法實施一年後,進行深入檢討,期能建立合宜完備的建教合作制度,為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創造三贏的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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