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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自衛權 日可動用的5要件

中央社/ 2014.07.02 00:00
(中央社東京2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戰後安全政策昨天出現歷來最大改變之一,政府通過重新詮釋憲法,允許更大程度地動用軍力協防他國。相關修法今年稍晚完備之後,日本將可依5要件動用軍事力量。

● 協防美國戰艦:

日本在直接遭到攻擊、戰事迫近前,美國戰艦在日本海域附近遭到第3國襲擊時,可動用軍力保護美國戰艦;因為與美國軍隊的合作關係,攸關日本自身存續。

●登船檢查:

船隻攜帶武器前往第3國,攻擊美國戰艦,日本可在本國附近的公海,還有戰事似乎很可能波及日本之際,日本得強迫船艦停下並登船檢查。此舉目前被視為動用武力,違反日本憲法。

●擊落朝美國發射的飛彈:

偵測到彈道飛彈朝美國夏威夷、關島或美國本土發射,或飛越日本上空時,日本得應美方要求攔截。

●保衛開赴海外的維和部隊:

聯合國維和任務援助的平民遭到攻擊時,日本可予以救援,如有必要,可動用武器保護。

●中東掃雷:

目前還在考量的1項計畫,將允許日本自衛隊參與聯合國領導的多國掃雷行動,確保荷莫茲海峽(Straitof Hormuz)等中東海上通道安全,確保欠缺資源的日本重要生命線往來暢通。(譯者:中央社鄭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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