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性交」定義,則在刑法第10條有明確規定,除了性器官相結合,還不限男女,連口交、指姦或拿其他器物插入性器官都認定是性交。
資深法官指出,他知道有法官支持口交算通姦的見解,不過僅為少數;而支持口交成立通姦的法官則認為,既然口交算是性交的一種,通姦罪也應採取相同解釋。
到底口交算不算通姦?資深法官認為,為徹底解決爭議,或許應朝通姦罪除罪化方向著手。
另位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廢除通姦罪是世界潮流,強調「通姦是在雙方都同意下進行」,如認為這樣破壞了婚姻的信賴,等於把維繫婚姻的責任,寄託在刑法條文上,夫妻間不但動輒得咎,也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