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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性侵女嫌 法院判刑1年

中央社/ 2014.07.0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日電)前彰化縣刑警大隊刑警鄭汪岳利用辦案機會,與女毒蟲發生性行為遭指控性侵,彰化地院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彰化縣警察局說明,案發後,已將鄭員停職,未來如果判決定讞,將把鄭員免職。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判決書,彰化縣刑警大隊在偵辦一起汽車竊盜案時,逮捕3男1女4名嫌疑人,後來把4人移送南投地檢署複訊時,賴姓女子指控有刑警性侵她。

檢警調查後發現,賴姓女子在縣警局刑警大隊接受偵訊做完筆錄後,鄭姓男子利用另名同事到辦公室處理事情的機會,關掉偵訊室的錄影設備和電燈,撫摸女子胸部,和賴女發生性關係。鄭姓男子雖坦承和賴女發生關係,但辯稱是對方挑逗他。

不過,檢方調閱偵訊室監視器畫面,並沒發現賴女挑逗鄭男的畫面,在去年9月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將鄭姓男子提起公訴。

地院法官認為,被告鄭汪岳身為人民保母,擔任國家執法人員,卻對女嫌利用機會性交;不過考量被告沒有前科,審酌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向檢方指定的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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