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上市公司創辦人夫婦同時被判刑入獄的罕見案例。馬志玲夫婦委任律師陳彥希指出,元京證在此案中有獲利,馬志玲夫婦並未造成其損害,且馬志玲罹患失智症,根本不理解他在法庭上的角色及意義為何,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非常上訴及再審等救濟措施。
律師︰馬罹失智症 將提非常上訴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對此表示,會審酌是否達心神喪失等符合停止執行要件,否則仍通知報到入監。
此案源於九十四年間,「聯合投信」募集的債券型基金,因虧損爆發贖回潮,金管會因此要求,若結構債損失,須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不可讓基金投資人受損,出清必須合法。
當時馬氏夫婦旗下元大投信(持股五十五.六%)有二七○億元結構債,一旦出清,將虧損十幾億元;但兩人竟隱瞞實情,讓不知情的元京證董事會決議通過購買元大投信股權,使元京證券從持股兩成、增加到八成三,進而依比例分擔元大投信的虧損。
金管會查出,元京證因此遭轉嫁四.四億元損失,投資人也蒙受損失;馬氏夫婦後來將四億多元移補回元京證。
全案移送法辦,馬氏夫婦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各被判七年六月;上訴後,高院考量兩人已回補虧損款等情,改判兩人各七年四月;再上訴後,昨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共犯元京證董事林明義、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分別被判刑四年六月、四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