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6/302.發生緣由:為本公司與天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事,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為提昇營運效益,經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與天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天岸股份有限公司於合併後消滅。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概括承受。為此,僅依法公告上開合併事宜。(二)各債權人對於本次合併案如有異議,請自即日起三十一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