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3/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陳正剛/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陳正剛/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深圳市經綸紙品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彩田南路彩虹大廈21樓E。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紙品銷售暨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