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民主進步黨第8屆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出爐後,蔡有全於民國100年7月在多個電視政論節目指出,其中有一被提名人竟「睡人妻及支持者女兒」;他後來接受媒體人吳子嘉電子報專訪時,詳述是「吳姓前立委」。
吳秉叡不滿遭影射,對蔡有全提告求償。法院審理時,蔡有全說,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他未公開指明是吳秉叡,沒有誹謗對方的動機。吳子嘉則作證說,蔡有全受訪時雖未指名道姓,但應是指吳秉叡。
一審法院認定,蔡有全影射說法貶抑吳秉叡道德,有極為負面評價,且證人說睡人妻的說法都是聽說的、無法證實,蔡有全事先也未合理查證,就將坊間不實傳言、風聞散布於眾,依誹謗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另審酌蔡有全犯後態度等,給予緩刑2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二審認定蔡有全說法造成吳秉叡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吳子嘉報導未盡查證義務,判決蔡、吳各賠新台幣80萬元、30萬元。